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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案件机关负责人得出庭应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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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案件机关负责人得出庭应诉


包括重大或群体性行*复议案件等 今后,行*机关负责人不得随意拒绝应诉。今日,市*府就“行*机关负责人参加行*复议和行*应诉工作”下发通知,凡是发生重大或群体性行*复议案件等三类情况的,行*机关负责人需出庭应诉,由于不按规定出庭应诉,造成行*复议被撤销和行*诉讼败诉的,将被通报批评。行*机关负责人需参加行*复议和行*应诉的三类案件包括:重大、复杂或群体性以及涉及行*赔偿的行*复议案件和行*诉讼案件;同级*府或以上行*机关认为行*机关负责人应参加行*复议或出庭应诉的行*复议案件和行*诉讼案件,或人民法院建议行*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诉讼案件;行*机关负责人认为需要参加行*复议和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案件。按规定,五类行*机关或组织应参加行*复议和行*应诉活动,分别为:各县(市、区)*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受市*府或*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市、县(市、区)*府工作部门委托行使行*职权的组织;各乡(镇)*府、街道办事处;其他依法享有行*执法权限的单位。行*机关负责人年度内参加行*复议和出庭应诉次数,要占涉及本单位行*复议案件数和行*诉讼案件数的80%。“市*府法制办将负责检查全市行*机关负责人参加行*复议和行*应诉工作的情况,做得不好的机关单位将被通报批评。”市*府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虽然各单位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上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但也存在着主要领导重视不够、参与行*复议和行*应诉率比较低、少数行*违法行为重复发生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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