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gin-->太白县首例生态损害赔偿案办结,价值元的冷水鱼苗放归自然end-->来源:begin-->太白县农业农村局end-->发布时间:-11-:26浏览次数: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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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在县农业农村局、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及70余名群众的共同见证下,赔偿义务人将价值元的细鳞鲑鱼苗投放于石头河干流某河段中。这是《宝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出台以来,太白县农业农村局与检察、公安联合办结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年2月3日,眉县张某某等四人携带粘网和抄网等渔具,在石头河水库采用拦河架网的方式进行非法捕捞,当场被鹦鸽派出所民警抓获,现场收缴粘网1副,渔获物13条,经中国水产科学院长江水产研究所鉴定,渔获物中有秦岭细鳞鲑(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条,其他经济鱼种12条。事发当日,鹦鸽派出所将该案件上报太白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经审查后,移交太白县人民检察院。经县检察院审查,张某某等四人在禁渔期、禁渔区(石头河水库保护区)内非法捕捞,涉嫌刑事犯罪,造成渔业资源受损,破坏了生态环境,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按照《宝鸡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应当由农业农村综合执法机构依法追究其相关人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太白县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案后,立即组织开展案件调查取证、研判分析、价值评估、损害认定等工作,经充分筹备,9月23日与当事人进行了生态修复追偿磋商,当场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自愿承担元生态修复赔偿金,并进行同等价值的鱼苗增殖放流。随后,赔偿义务人现场向农业综合执法人员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元整,并承诺于10月底前完成同等价值的鱼苗增殖放流。
“在哪里搞破坏,就在哪里修复”。“长江禁捕”工作开展以来,太白县将生态损害磋商赔偿作为一种教育处罚方式,既让被告人承担了应有的法律责任,也最大限度地对破坏野生物种进行了修复,更是给广大普通公民上了一节很好的生态保护普法课。
参加本次增殖放流活动的市级领导、部门有:宝鸡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蒋惠宁,宝鸡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队长李风,宝鸡市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支队张宏让,宝鸡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同志。
据悉,近几年,随着《秦岭生态保护条例》、《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太白县坚决落实“长江禁捕”各项保护措施,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先后开展“年中国渔政亮剑”行动、长江流域跨省交界水域及非法捕捞高发水域专项行动和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四清四无”回头看专项行动,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联合执法巡查56次,出动执法人员人次,检查禁渔河段、水产品销售、餐饮场所个次,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群众认知度,为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环境打下坚实基础。
end-->关闭打印:太白:实地走访督查巩固禁捕成果:陈仓:陈仓区农业农村局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星级服务创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