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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东官河综合整治工程(*岩城区段)项目房屋征收*策出炉
征收范围
东至环城东路及小东门区块,西至用地界线,南至二环南路,西至用地界线,北至用地界线。征收范围内涉及征收房屋户,建筑面积17.77万平方米。具体以年8月15日*岩区人民*府公告的征收范围图为准。
房屋征收、补偿双方
本项目房屋征收主体为台州市*岩区人民*府;房屋征收部门为台州市*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台州市*岩区人民*府东城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签约期限
项目签约期限为45天,搬迁期限为30天,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告。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1.4的比例进行安置。考虑到容积率变更因素,根据被征收房屋总高的层数,再给予增加一定比列的安置面积。
其中,总层数为一层平房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再增加安置面积35%;
二层楼房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再增加安置面积30%;
三层楼房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再增加安置面积20%;
四层及四层以上楼房在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再增加安置面积15%。
产权调换房屋套型建筑面积范围:小套50—70平方米中间值60平方米、小中套70—90平方米中间值80平方米、中套90—平方米中间值平方米、大套—平方米中间值平方米、特大套—平方米中间值平方米。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确定安置房套型、套数:户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比例增加面积)在平方米以内的,对照套型建筑面积范围,只能安置一套安置房;户应安置面积未达到小套标准的,安置小套安置房;户应安置面积超过平方米的,可按套型面积中间值就近上靠或减套就近上靠确定安置房,但每户上靠面积应不大于20平方米。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在本条第一款规定增加安置比例范围内的价格,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60%结算;
产权调换房屋实际面积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安置面积的,超过部分面积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结算(其中因套型不可分割造成每户5平方米以内的按评估价的60%结算)。
当产权调换房屋实际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而少于应安置面积时,其不足部分面积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的40%给予货币补偿。
樊川小学段沿岸绿化
征收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采取产权调换房屋回购方式,被征收人在签订产权调换征收补偿协议后,收到征收实施单位回购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要求征收实施单位回购的,征收实施单位应按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按本方案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套型中间值面积计算)元/平方米(国有出让用地上价格)、10元/平方米(国有划拔用地上价格)予以回购,并在腾房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回购房款。
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产权调换房屋(或部分成套产权调换房屋)套型中间值累计面积×回购价格+被征收房屋(或部分对应的被征收房屋)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或部分成套产权调换房屋)应付结算款。
被征收人在回购时可要求“房票”结算安置,征收人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金额12%的补贴。被征收人凭征收实施单位出具的“房票”直接购买本区范围内由征收人提供的市场化房源。“房票”实行实名制,按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实名登记,不得转让、买卖、套现;“房票”有效时限为一年,若超过规定时限,取消“房票”安置资格。被征收人选择购买的房源总价超过“房票”安置补偿总金额的,超过部分由被征收人与销售方自行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购买的房源总价少于“房票”安置补偿总金额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在“房票”有效时限内重新开具“房票”,并与被征收人直接结付差价款项(差价款不享受12%的补偿补贴)。
东官河路
考虑到临街、路(巷)底层店面的商业因素,征收临街、路(巷)住宅改为商业的房屋,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完税凭证,至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之日连续营业24个月以上,且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地点与被征收房屋坐落位置相同的,给予每户一次性经济补偿。临环城东路、食品街每户为人民币8-12万元,临印山路每户为人民币6-10万元,此外的每户为人民币3-5万元。
征收商办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在征收改建相应路段或同类区块安置,面积不少于被征收房屋面积。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房屋按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的%结算。
征收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行*事业单位等国有产权的房屋及其附属物,以及征收直管公房、代管公房、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公有房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确需安置或重建的,根据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其原性质、原面积予以安置或重建,并按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区块范围内工业用途房屋的征收补偿,按照《*岩区国有土地上工业用途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发〔〕21号)执行。
住宅产权调换房源均在本项目小东门保障性安居工程地块范围内安置,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被征收住宅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可要求安置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的住宅房屋)。用于住宅产权调换的房屋为总层数十层以上的新建高层建筑,具体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日期和择房办法由房屋征收部门另行公布。
城外洲路三岔口区块
搬迁和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偿(一)被征收房屋(工业用途房屋除外)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3元/平方米计算,单户搬迁费低于0元的按0元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按两次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按一次计发。
(二)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征收实施单位给予临时安置过渡费。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13元/平方米标准计算,临时安置过渡费自搬迁腾房之日付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过渡期限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搬迁截止日起至延后36个月止,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超过约定过渡期限(逾期搬迁腾房的,按逾期的时间相应顺延)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工业用途房屋除外),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临时周转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的,停产停业期限内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4‰的标准,其中底层临街商业用房停产停业期限内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6‰的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含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总额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5%的按照5%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东官河路
征收补偿签约和搬迁腾空房屋的奖励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且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告的期限内搬迁腾空房屋的,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应安置面积范围以内,按以下标准给予货币奖励和价格优惠结算奖励(工业用途房屋除外):
(一)房屋签约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第1-15天及之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元/平方米给予货币奖励。同时,对征收个人住宅房屋且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在应安置面积范围以内的评估结算价再给予15%的优惠奖励;征收商业用房,且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在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安置面积范围以内的评估价再给予2%的优惠奖励。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第16-45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元/平方米给予货币奖励。同时,对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在应安置面积范围以内的评估结算价再给予15%的优惠奖励;征收商业用房,在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安置面积范围以内的评估价再给予2%的优惠奖励。
超过规定时间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搬迁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元/平方米给予货币奖励。同时,对征收住宅房屋的,在应安置面积范围以内的评估结算价再给予5%的优惠奖励;征收商业用房的,在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相等的安置面积范围以内的评估价再给予1%的优惠奖励。
超过规定时间搬迁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御景华庭段沿岸绿化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与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一)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对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区人民*府当年经济适用房价格支付差价。
依照前款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予以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入被征收人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时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具体标准执行区人民*府相关规定,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为四十五平方米。
(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家庭成员在*岩区范围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及以下,或者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36平方米及以下,且本次征收选择产权调换后应安置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在按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其不足部分安置面积(50-应安置面积)享受按评估价格的60%结算优惠(不享受按时签约、按时腾房奖励)。
本款所称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未成年子女不管有未分户均必须列入父母家庭成员,已成年子女及其他关系人员是否作为家庭成员由户主和成年子女及其他关系人员共同确定)。户口虽然登记在同一户,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不能作为家庭成员。
本款所称的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按家庭成员拥有的下列房产建筑面积认定(含已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等时间在10年内的房产,家庭所有成员的房产面积合并计算):
1.私有房产(含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产部分);
2.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待安置的房屋以及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房屋;
3.已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面积;
4.在农村批地建房的房产面积。
夫妻离婚前,家庭现有房产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离婚析产后10年内视同双方均拥有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家庭现有房产;家庭现有房产低于保障面积标准的,离婚析产后无房一方可视为无家庭现有房产。未满35周岁未婚子女不管有未分户,其个人拥有的房产均必须列入父母家庭现有房产。
税收优惠规定征收个人住宅房屋后调换的安置房,在被征收旧房补偿相等金额的部分免缴契税,超过部分金额按规定缴纳契税。
达不成协议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告的规定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台州市*岩区人民*府提出补偿决定方案。
台州市*岩区人民*府对补偿决定方案进行审查,并将补偿决定方案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自收到补偿决定方案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并选择补偿方式。逾期未选择的,补偿方式由补偿决定确定。补偿决定由台州市*岩区人民*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复议或者不提起行*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台州市*岩区人民*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区块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参照《台州市东官河综合整治工程(*岩城区段)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函〔〕号)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征收补偿,*策优惠!
信息来源:*岩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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