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供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宁市人民*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一)地块一位置范围:矿外路以西、后李村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石桥镇后李村。
用途:公路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字〔〕74号)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为Ⅱ级区片每亩补偿7.5万元;地上附着物按包干方式补偿,农用地按照每亩1.39万元予以补偿;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会同济宁市财*局北湖分局、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府提起行*复议申请;对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府申请行*复议。行*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府
年7月8日
为提供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宁市人民*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一)地块一位置范围:济安桥南路以西,济宁大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尹营村、大孟庄村、朱孟庄村。
用途:住宅用地、商服用地。
(二)地块二位置范围:渔皇路以南,公主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谭岗村。
用途:住宅用地。
(三)地块三位置范围:济安桥南路以东,景华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白屯村、张堌堆村。
用途:住宅用地。
(四)地块四位置范围:运河路以西,张营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许庄街道张营村。
用途:商服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字〔〕74号)公布的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为I级区片每亩补偿8万元;地上附着物按包干方式补偿,农用地按照每亩1.39万元予以补偿;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会同济宁市财*局北湖分局、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本次征地对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清点确认,不再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确认;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被征地村村民委员会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府提起行*复议申请;对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府申请行*复议。行*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府
年8月17日
文章来源:新浪乐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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